一、台湾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相关法规政策
1997年7月,台湾环保署依据《废弃物清理法》,宣布废弃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及空调为不易清除处理及长期不易腐化的一般废弃物。1998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回收处理的工作,废家电专业处理机构于2000年1月起陆续建设完成并正式运营处理。法律规定了废家电的回收处理责任为生产商和进口商,要求责任方百分之百负担回收处理费用,并为此成立专项基金。
台湾的一般废弃物回收法规政策,按照政府介入的程度可分为四个阶段。1988年修订废弃物清理法之前为第一阶段,一般废弃物的回收完全由市场自由运作。第二阶段自1988年的废弃物清理法修订,至1997年的再次修订,由产品生产者负责回收,环保署则为监督的角色。第三阶段自1997年的废弃物清理法再修订,至1998年由环保署将回收基金纳入政府预算为止。第四阶段自1998年至今,1998年7月1日,环保署成立了“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专责处理资源回收的工作,台湾回收工作由此走上制度化。
台湾实施“废家电资源回收四合一制度”:结合小区居民、回收商、地方政府及回收基金等四方面,实施资源回收、垃圾减量工作,通过回馈方式鼓励全民参与。具体措施包括:
1、小区居民方面。推广家庭垃圾分类回收,将废电子电气设备与其他家庭垃圾分类,再经由回收点、回收队或民间回收商,将可再生废弃物与垃圾分开收集,并对可再生废弃物进行有效回收再利用。
2、回收商方面。鼓励由民间回收商来执行。回收商参考基金管理委员会公告的补贴费率,按照市场价格向居民、小区团体及清洁队或传统回收网络收购可再生废弃物。
3、地方政府方面。地方政府应将可再生废弃物与一般垃圾分开收集运输。由地方清洁队向居民收集可再生废弃物,变卖后所得按照一定比例返回给参与的居民及工作人员,鼓励公众参与,提升服务质量。以回馈奖励制度鼓励居民小区参与回收,将资源回收工作与小区整体发展结合起来。环保主管机关制定“奖励实施资源回收及变卖所得款项使用办法”,原则规定:其变卖所得中,至少百分之三十应返回给参与回收的小区团体。
4、回收基金方面。采取对民众提供回收奖励金及对清除处理业者提供回收及处理补贴费的方式,主要目的是提高回收率,确保废家电的回收量。针对民众废弃者,采取奖励和教育双管齐下的做法,推动废弃物回收资源的形成。
二、台湾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
为有效利用现行的回收渠道,台湾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经销商、乡镇市清洁队、旧货商、使用者个人或团体及其他回收系统都可以回收,并以各县市的乡镇为收集单位,负责管理贮存由各地收集来的废家电,并统一运送至处理厂进行资源回收再生或最终处理。
(一)回收处理系统
1、回收点。回收点是以27600家的家电经销商为主,乡镇市清洁队、旧货商、消费者及其他回收系统为辅,在其经销服务区域内通过新产品销售、售后服务及报废行为等渠道,收集废弃家电产品。
经销零售商在销售新产品时,消费者通常会要求将其原有的同类型报废家电清运走,因此经销商可运用原有交通工具与人员将废家电回收;另外各乡镇市清洁队在进行废弃物清运作业时,也有可能遇到使用者报废的废家电;旧货商也有可能在旧货交易中回收废家电;使用者个人或使用团体也可自行将废家电送至回收点。
2、乡镇收集站。各乡镇依据报废量及运输距离的经济模式评估选择回收最佳点,接收管理该区由回收单位所收集的废家电,平均约以10公里半径左右为其收集范围,由各回收点自行运至收集站,收集点约需50平方米左右的贮存区,收集来的废家电按规定堆栈排列整齐,分别以栈板和置物篮堆放外形规则与不规则的废家电,以节省大型废家电所占的堆栈空间及运输作业,待废家电达到一定数量时,该县市或其他县市的贮存/处理厂派车统一装运回厂。回收的种类数量以联单或网上报告的形式提供给收发管理中心,作为贮存处理数量、各类费用发放支出及监督管理的依据。
3、县市收发管理中心。县市收发管理中心是由当地家电经销商会组成,负责监督管理回收报废电器数量及补助款项,与各区乡镇收集点及县市贮存/处理厂以计算机联网及联单方式取得联系,也可不定期清点其数量。环保主管单位及废家电回收处理基金会负有监督县市收发管理中心的责任。
4、县市处理厂。处理厂主要负责废家电的拆解处理及最终处置。在将各地收集点运来的报废家电数量进行清点、递交联单后,送至贮存场堆栈存放,待处理厂进行拆解分类回收处理,获得的铁、铜、塑料等可再生资源可自行卖给回收厂商或交由基金会统一标售。剩余无价值及有害的废弃物以规范的最终处理方式处置,或交由基金会管理,统一招标交给合格的处理商采取安全固化填埋或焚烧等方式进行最终处置。
目前台湾共有6家处理企业,北部、中部和南部各2家,回收比率逐年提高。截至2000年底总回收量约235万台,处理量约223万台。
(二)回收规模及回收率情况
1998-2004年台湾四类废家电回收量及回收率
年 度 |
电视机 |
电冰箱 |
洗衣机 |
空调 |
认证回收量
(万台) |
回收率% |
认证回收量
(万台) |
回收
率% |
认证回收量(万台) |
回收率% |
认证回收量
(万台) |
回收率% |
1998年
7-12月 |
16.5 |
20.3 |
13.4 |
27.1 |
10.6 |
26.4 |
1.1 |
1.2 |
1999年 |
47.4 |
44 |
31.7 |
55 |
26.7 |
56 |
3.5 |
3 |
2000年 |
49.8 |
52 |
32.0 |
58 |
27.0 |
55 |
7.0 |
7 |
2001年 |
62.6 |
69 |
37.8 |
73 |
30.2 |
67 |
17.9 |
6 |
2002年 |
48.8 |
51 |
34.2 |
61 |
25.0 |
54 |
19.5 |
6 |
2003年 |
47.3 |
48 |
32.6 |
65 |
26.2 |
56 |
22.9 |
6 |
2004年 |
39.8 |
40 |
31.4 |
52.3 |
26.8 |
46.2 |
25.8 |
18.5 |
注:回收率=认证回收量/申报销售量
三、台湾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机制
专项基金由设在环保署的“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收取和拨付。因此,电子电气设备生产者要在台湾市场销售产品,必须按照核定费率,向管理委员会缴纳回收清除处理费,作为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用于支付与再利用和资源回收相关的费用。
台湾废家电回收处理收费采取不可见收费方式,向生产商/进口商收取回收处理费,通过产品价格转嫁给最终消费者。之所以在生产商环节收取费用,主要考虑到生产商数量相对较少,费用收取方便且有保障。
1、回收处理费费率的审议
费率审议委员会,负责回收处理费费率的制定、计算及调整等事项。该委员会设置委员15人,由环保团体代表、消费者团体代表、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政府机关代表、企业界代表及环保署代表组成,其中前四类代表合计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二分之一。费率审议委员会在进行费率审议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回收清除处理率(=认证回收处理量/申报销售量或进口量)、回收处理补贴费及奖励金额、稽核认证成本、基金管理费用等。
2、回收处理补贴费的申请及费率制定
有关回收、处理企业应先取得补贴机构资格认可,才能向管理委员会申请补贴费。
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回收废弃物的补贴费率、补贴发放方式及对象,要考虑下列因素:应回收废弃物的目标回收处理量;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成本;回收奖励金数额;资源再生利用程度;再生材料的市场价值及稽核认证成本;资源回收管理基金财务状况;其他相关因素。
3、回收处理费的支付
在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的运用上,分为“信托基金”和“非营业循环基金”两部分。其中信托基金约占80%,用于向取得受补贴资格的处理工厂支付两类补贴费:一是提供给处理工厂的资源化处理补贴费;二是处理工厂提供给回收商的废弃物回收清除补贴费。非营业循环基金约占20%,用于支付相关管理费用及补助回收管道、研发技术等方面。
2005年台湾电子废物回收清除处理费率及补贴费率 单位:元/台(新台币)
项 目 |
收 费 |
补 贴 费 |
合计 |
回收补贴费 |
处理补贴费 |
电视机 |
|
|
|
|
25英寸以上 |
371 |
379.5 |
127.5 |
252 |
25英寸(含)以下 |
247 |
379.5 |
127.5 |
252 |
电冰箱 |
|
|
|
|
250公升以上 |
606 |
635.5 |
302.5 |
333 |
250公升(含)以下 |
404 |
635.5 |
302.5 |
333 |
洗衣机 |
317 |
346.5 |
175 |
171.5 |
空调 |
248 |
410.5 |
302.5 |
108 |
笔记本电脑 |
39 |
303 |
200 |
103 |
四、台湾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信息报告和稽核管理
主管机关指定公告的一定规模以上的回收商、处理企业,应于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等各月的15日之前,将前三个月的营运统计报表向登记机关报告。登记机关在办理回收商、处理企业的登记、变更登记、撤销或废止登记时,应通知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在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等各月的月底前,汇总回收商、处理企业报告的回收量、处理量,送往资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稽核认证。稽核认证团体负责核查受补贴机构,包括:
1、核查受补贴机构的回收、贮存、清除、处理等作业程序是否符合该项回收废弃物的回收贮存清除处理方法及设施标准。
2、核查受补贴机构有关应回收废弃物的再生材料或衍生废弃物的数量,并根据应回收废弃物的性质追踪其来源、流向、用途、运输里程、处理费用或其他相关数据。
3、核查受补贴机构的进货、生产、销售、存货凭证、账册等相关报表及其它产销营运或进出口数据,以及应回收废弃物、再生材料、核心零部件及衍生废弃物的库存量等,以确认稽核认证量。
4、核算受补贴机构的应回收废弃物的稽核认证量。
5、其他经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有关稽核认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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