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期定额纳税人,包括难于建账的个体、私营、承包、租赁经营业户,应建账而未建账、或者账务不健全无法查实收入的纳税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实行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管理。
二、根据全县宏观国民经济增长预期目标,全县定期定额户税负在保持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总体税负增长不低于10%。
三、对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认定不达起征点的不再核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必须完善未达起征点业户的申报和认定手续,由纳税户自行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自行申报业户收入及经营情况,经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报分局进行审批后,下发《个体工商户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认定减免通知书》,同时在系统内打印《税款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必须将未达起征点户的纳税事项在大集中系统完整认定,特别是要对涉及领购发票的未达起征点业户,需将定额加发票征收的营业税、个人所得、印花税等税种的纳税事项认定完整、齐全。
税收管理员年度内必须对以地税机关认定为主的未达起征点业户进行2次以上生产经营情况调查(必须要检查记录),如认定为未达起征点业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提请重新核定定额。业户月经营额超过未达起征点标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进行征税管理。对管理员调查和认定不实,经县局调查核实业户实际经营额达到征税标准的,造成漏征税款的由片管员自行负责。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纳税人在年度内实际营业额(销售额)高于或低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额20%的,税收管理员要督促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及时调整。各分局要加强同国税部门的工作协调,对同一户纳税人作出的税款征收方式认定,两部门应协调一致,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实行核定征收,对账务健全的实行查帐征收。
对服务业等以缴纳营业说为主的纳税人月营业税在3200元以下(不含本数)、对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在7000元以下(不含本数)、对从事加工修理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月销售额在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的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可视其经营情况确定为不达起征点:经营理发(从业人员仅限一人,经营项目纯属理发、经营门店面积10平方米以下,一人次收费3元以下)、照相(从业人员仅限一人,没有洗相设备、照相器材销售及租赁)、小旅馆(床位五床以下,单床每晚收费10元以下)、沐浴、洗车(县城城区内除外)、刻章、人力车、畜力车、手扶式拖拉机、绞肉、宰鸡及具有固定经营摊位沿街摆摊设点的水果、自行车修理、补鞋、配钥匙、修钟表、小五金、小百货等经营业户。
对龙川镇城区四至范围内有固定门面从事餐饮服务、打字服务、美容美发、电脑网吧、物流业一律不得认定为未达起征点业户。
四、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加工修理、商业等行业和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的行业的定期定额户,2009年仍实行分行业、分应税项目的办法进行税收征管,总体税负要比上年保持增长,调减定额要严格按程序进行报批管理。
(一)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含专门从事药品经营的业户),国税部门确定已达起征点的,应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个人所得税可视经营情况单独核定,但不得低于国税核定的计税额。
经营鲜肉销售的纳税人,按宰杀头数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每头10元定额征收。
从事砖瓦生产销售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人员据实核定纳税人生产的砖、瓦数量,按生产500片砖耗用1吨(方)粘土和按生产1000片瓦耗用1吨(方)粘土的数量关系计征资源税,按国税核定销售额按附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事砂石采掘销售的纳税人,实行核定与查验相结合的办法,统一核定征收资源税。
从事酿酒的纳税人,实行核定与查验相结合的办法,根据经营情况统一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二)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从事建筑业经营的纳税人,实行代开发票控税制度。代开时必须缴清开具发票金额的税款才能开出发票,各分局税收管理员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拨款情况进行跟踪,代开发票原则上以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不得跨地区代开发票,如本县辖区内各地都有建设项目并由县级有关建设单位统一拨付工程款的,税款统一在一分局入库,但分局间应相互交换信息。对一些重大工程项目统一由建设单位拨付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委托代扣税款,但必须完善代征、代缴法律手续。
从事服务业经营的纳税人(除打字复印外),实行核定定额加发票的方式分行业分项目进行管理,下发的税款核定通知不包括领购、代开发票金额,实际下达核定额仅指铺面或门店经营额,不包括外出经营取得的收入额。
县城城区经营中餐、夜市(烧烤)、啤酒屋有固定门面的纳税人月计税营业额不低于2000元,龙川镇内从事农家乐经营的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月计税营业额不低于2000元核定;冷饮(水吧)月计税营业额不低于1200元;早点、面食经营的纳税人月计税额不低于1500元,其他乡(镇)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
厨师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凡月核定营业额(核定加发票营业额)达到8000元(含8000元)以上经营餐饮的业户,厨师个人所得税每月不低于1人,税额不低于50元。
从事美容、美发的纳税人。床位数量3张以下(含3张)的月计税营业额不低于1800元,床位数量在3张以上6张以下(含6张)的月计税营业额不得低于2500元,超过6张的每超出一张床加核500元。
从事泡脚、洗头、按摩、保健等的纳税人月计税营业额在2000元-5000元幅度范围内,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核定。
从事茶室经营的纳税人月计税营业额城区不低于1500元,其它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歌舞厅、酒吧、卡拉OK厅的月计税营业额不低于3000元至5000元核定,领购发票时按发票金额另行扣税。
从事打字、复印的纳税人。月计税营业额城区不低于1250元,其他乡(镇)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全年填开发票金额超过年核定数20%的另行计税。
从事旅店业经营的纳税人。床位在5床以上(不含5床)每晚每床收费10元以上(含10元)的,月计税营业额不低于1250元,另行领购发票的按购票金额计税。
从事理发(无其它经营项目)的纳税人。一人(次)收费3元以上的,月计税营业额不低于1300元。
照相、电脑摄像。①附带照相器材、设备销售的每店月计税营业额不低于2000元。②有彩照洗相设备的月计税额不低于2500元。③婚礼摄相提供彩车服务的月计税营业额不低于2000元。对使用发票金额超过年核定20%的另行计税。
从事经营电子、电脑游戏、网吧的纳税人,每台设备核定月计税额不低于120元。
从事机动车辆驾驶培训的单位或部门或外地在我县设立的分支培训机构向其总机构领购的发票,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本地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我县地税机关提供的发票,禁止到外地领购发票。培训机构未能如实申报培训收入的,由税务机关一律按培训人数及收费标准实行核定征税,纳税期限可按培训期次确定,征税管理按“文化体育业-培训活动”计征地方各税。
(三)房地产税收管理房地产税收计税价格以县房产管部门或有评定资质的中界机构评估的房产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如纳税人提供的交易价格高于房产管理部门或中界机构评估的价格,以实际交易价格计税,如纳税人提供的房产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城区纳税人二手房转让申报砖混结构计税价格按900元/M2核定,转让其他类型的房产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部门当年发布的房产、土地基准价格核定计税。税务人员在受理二手房交易纳税申报时,要认真对交易双方提交的转让方房产证(原件)、转让协议、评估资料等各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如符合减免营业税的二手房转让的,要完善减免审批手续。
(四)集贸市场征收管理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业户凡每次(日)销售额达200元和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凡每次(日)营业额达100元的,应征收集贸市场个人所得税。
对于相对固定的纳税户,实行按年核定全年一次性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征管;对于流动性大的纳税户实行日常查验征收的方式进行税收征管。
对县外单位或个人到我县辖区内从事经营和本县辖区内的固定业户异地经营的,均应按集贸市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规定征收集贸市场个人所得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集贸市场分类征收、管理台账》。
五、征税月份、纳税期限的规定(一)凡全年按12个月征税的纳税户,可实行报停制度。凡年初核定12个月的纳税户,期间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短期停业和注销的,由纳税人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批准后可按实际经营月份和天数缴税;因其他原因需报停的,停业时间在15日内(含本数)不予调减当月应纳税额,停业时间在16日以上至25日(含本数)以下调减一半的当月应纳税额,停业时间在25日以上的免征当月应纳税额。全年核定不足12个月的,除核定书下发2个月内并提出申请注销的外,均应按核定征税月份缴税,不得缩减征税月份。凡经分局批准报停、注销的业户,必须严格履行报停手续,做好清票清税工作,填制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准停业通知书》方能报停,片管员必须对停业户在停业期间至少开展一次日常检查,并记好书面记录。
(二)简并征期规定,严格按(楚地税发〔2005〕56号)文件规定执行。
除一分局外其他分局辖区内月纳税额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纳税户,纳税期简并为一个季度或每半年为一个征期申报纳税,月纳税额在100元以上的,纳税期简并为按月或一个季度为一个征期申报纳税;分局所在地以外的不论税额多少,简并为半年或一年为一个征期。
一分局辖区内娱乐业户和月税额在500元以上(含本数)的个体经营大户,必须按月申报缴纳;其他“双定”户由一分局按税收均衡入库原则,简并为按季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下发税款核定通知书时,必须注明简并征期的纳税时间,按季纳税的,分别在2月、5月、8月、11月的10日前申报纳税,按半年纳税的,上半年纳税在5月10日前、下半年在10月10日前申报缴纳,按年纳税的,在6月10日前申报缴纳。由纳税人在税款核定通知书回执栏中签字认定申报方式和纳税期限。
(三)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委托养路征收稽查所代征,按年缴税,全年应纳税款于交纳一、二季度养路费时缴纳,各分局必须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征收管理,督促辖区车辆到县交通稽查部门完税。二分局要切实重点抓好县运输公司、龙川车队、东风货运公司所属车辆运输业税收的管理,加强同稽查所的协调配合,把好源头征收关口。对运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领购的机打票,二分局应督促企业将领购、使用的发票的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加强纳税申报的审核。
对车船税的征收主要以实行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经办机构代征、代缴为主的征收方式,如纳税人在税务机关或其他代征单位缴纳车船税后,到保险机构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时,保险机构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应将车辆的完税凭证信息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
各分局要加强同代征单位、车辆强制险保险经办机构协调配合,建立完善车辆户籍台帐和税款征收台帐。
为避免重复征税和年终退税,对从事货物运输个体经营户核定税款纳税期限为12月10日前,纳税人在缴纳核定税款时,如其代开发票所缴税款的税收完税证上注明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不再缴纳核定税;如完税证上注明的税款小于核定税,则补缴完税证上注明的税款与核定税款之间的差额部分。
(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对个人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其它税种应纳税款于6月10日前一次性缴清。自用房产经营(含未达起征点业户)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可以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于5月10日前缴纳,下半年于10月10日前缴纳)。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我县制定土地分类等级地段,按适用土地等级税额标准计征,各分局应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准确录入大集中系统,完善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
各类企业(含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征收“两税”时一律以《房产证》及账面所载房产原值和《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使用证所载占用面积为准,纳税人必须提供其证件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对城建、土地部门已核发《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征收时以“两证”为准;对不提供“两证”复印件的,实行按实际平方面积分土木、砖混、砖木结构的办法核定征收房产税。房产税计税原值的核定标准为:土木结构,按每平方米150元-200元核定;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500元核定;砖木结构,按每平方米250元-350元核定。
六、租赁行业税收管理(一)房屋租赁计税营业额的确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私营企业账务健全,能准确提供租金收入额(租赁合同与账面收相符)的,按实际收取的租金收入纳税。不能提供租赁合同,账务又不健全、无法查实租金收入的,按以下规定核定征税:
一级地段:月每平方米按25-35元计算纳税。
龙川镇:以十字街划分。东至粮贸街主街口,西至百货街主街口,南至工商局门口,北至龙山路天使智业公司及龙山路林业局门口;以龙泉路划分,东至龙泉广场,西至城建局、粮贸街、百货街主街。
二级地段:月每平方米按15-25元计算纳税。
龙川镇:粮贸街侧街、个私街。其他镇为镇政府所在地四至范围内的地段。
三级地段:月每平方米按5-15元计算纳税。
一、二级地段未列举的范围。
龙川镇四至范围以外的地区月每平方米按2-10元计算纳税。
(二)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和其他人员经营,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收取固定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价款的,如承包者或承租者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则企业向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全部取得的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租赁”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三个条件(①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②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③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企事业单位、组织将车辆、场地承包或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不论其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按同等规模、同类行业核定计征地方各税。
对承租享受民贸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的房屋而从事生产经营且国税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同类地区、同等规模、同行业的业户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印花税的核定管理(一)对个体工商户和账务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按营业额(销售额)直接乘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印花税,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除建筑业、租赁业和货物运输业务等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应征收印花税的外,对从事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经营且月营业额(销售额)在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的纳税人比照“购销合同”依核定营业额(销售额)直接乘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印花税。
对一次代开发票或当月购买定额发票金额(购买非定额发票的按核销开具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的,扣税时应同时征收印花税。
对账务健全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企业,实行按比例核定的方式区别不同应税税目征收印花税。①购销合同核定比例为:工业企业的购销合同,按照产品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商业企业的购销合同(不再分商品零售和批发),按照商品销售收入80%的比例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购销合同,按照地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的购销合同,按照销售收入70%的比例核定。②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加工或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③其他9类合同按照100%比例核定。
八、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全县统一采用“附征率征收”的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税额标准规定如下:
厨师:每人每月50元至100元。
集贸市场:4% 。
工业(除砖瓦生产外)、商业:0.5%。
交通运输业:1%(需代开货运发票的核定户执行2.5%的附征率)
建筑业:建筑1.5%
装饰装璜:2%。
修理修配业:2%。
服务业:1.5%、娱乐业:2.5%、文化体育业:2%。
个人出租房屋、砖瓦生产转让旧房用建筑物:
上述未列举的其他行业统一按2%执行。
九、发票管理(一)凡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可根据其经营需要领购地税发票,其领购数量除外来经营业户外不受经营规模及其核定定额的限制。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领购地税发票时均应在领购环节(领购非定额发票的在核销环节)按领购发票票面金额(或开具金额)全额缴纳地方各税,账务健全实行自行申报纳税的企业,领购缴销发票环节不扣缴地方各税,在申报税款时领购发票金额统一并入企业的申报额。
对临时代开发票的纳税人或非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单位,属应税项目的,代开时应按代开金额缴纳地方各税。
(二)从事饮食业、美容美发、桑拿保健(含洗脚、泡脚)和娱乐业经营的纳税人,可申请领购《云南省定额发票》。但从事娱乐业经营的纳税人领购《云南省定额发票》时需按娱乐业税率缴纳地方各税。对未达起征点业户和不核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户领购发票,实行认定营业额加购票金额进行管理,即月核定营业额加当月购票额超过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计税起征点的,必须将月核定额和购买发票金额一并合计征收税款。征收人员在征收发票税款时,应先在大集中统合查询系统内查询纳税人当月已购领发票的数量和月核定营业额,确保准确征收税款。
对享受下岗失业再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户,税收管理要认真调查核实业户经营情况,合理核定税收定额,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税额实行按每年8000元的限额减免,享受不足8000元限额的,以实际享受减免税为准,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数量包含核定部分的减免和购买发票部分的减免。以上免税发票必须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免税发票”专用章戳。片管员必须对使用免税发票的经营户一月内必须有一次发票检查,从严加强对免税发票的管理。各分局要严格按规定手续、程序开具和出售发票,禁止向非经营单位和个人、非固定户出售有奖定额发票。
(三)对从事客运经营的交通运输业纳税人领购《中途定额发票》时,按领购数量按相应税目扣税,年终与税收核定额进行清算,对购票量超过核定额的20%部分进行补税,购票量不足核定额的进行留抵或退税。
(四)涉税行政事业单位,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可领购使用与经营业务有关的税务发票;对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涉税行政事业单位和非经营性不涉税的单位只允许按次代开发票,不得提供使用税务发票,其它按省、州的规定和县局制定的《发票领购规定(试行)》、《发票代开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十、有关规定及说明(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定额核定管理工作。定额核定工作是搞好个体税收和核定征收企业税收征管的前提和关键,各分局必须严格按照定额核定的程序管理规定,全面组织开展好纳税户自行申报、定额调查初评、审批、核定公示以及下达定额工作,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固定业户必须于2009年1月20日前完成核定工作和填制《核定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送达纳税户执行。凡实行核定征收的定期定额纳税户(包括企业、交通运输业户),均必须填制《核定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和填发《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按上述要求时限送达纳税人。定额核定工作一年只核定一次,《核定定额税款纳税通知书》一经送达不得作随意调整,执行一个季度后如有调整定额的,由片管员填写《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月份营业额典型调查表》,报经集体讨论后和填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调整定额申请审批表》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定额调整通知书》做出调整决定,如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调整税收定额的,做出调整决定无效,县局将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定额核定工作实行审批制,各分局核定工作结束,应及时将逐户核定情况上报县局审批(含未达起征点户审批)。
(二)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减免手续办理等规定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bob电竞体育博彩_博鱼体育-手机版官网: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20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分局作出符合政策规定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减免税文书一律使用以县局名义制发减免税文书,各分局不得以分局名义作出减免税决定,对在近几年内都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残疾人,可以一次审批几年的减免税,各分局上报时限在1月30日前,县局审批后由税政股录入系统。
(三)做好纳税服务提醒和分类确定申报期限。各分局要根据管户分布和纳税特点,开展纳税到期前纳税提醒服务,片管员可采用上门或电话通知的形式告之。同时为避免每月征期内纳税户缴税拥挤的情况,各分局可根据纳税人经营规模、结账期限、信用等级、行业类型、地段分布特点进行纳税时间的分类,引导各类纳税户在申报期限内在不同的时间段内纳税,以便错开办税时间,避免征税厅内拥挤。
(四)各分局接文后,请严格按文件规定开展2009年的税款核定和公示工作,各分局在召开讨论核定的过程要召开有纳税人代表、特邀监察员、工商联、个体劳协有关人士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实行阳光办税。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并由征管股负责解释,在县局未发文作调整之前,本年度的税收征管均按本通知执行。 (中国砖瓦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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